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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4月10日訊 記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的《關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明確,涉及對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計劃單列市、直轄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司法解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受理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覆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商標權權屬糾紛案件等13類商標案件。
  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覆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由北京市有關中級法院管轄。第一審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法院管轄。在工商部門查處侵害商標權行為過程中,當事人提起商標權權屬或侵害商標專用權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原標題:商標案管轄法律適用司解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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